抢先站起身来,反驳反方观点,“那麽请问对方辩友,难道你没有注意到,张三说:“你爱人正在住院手术,钱你留着用。我先不要,缺钱时再说,这难道不是一个分赃过程吗?王五经理承包工程的事,你起草一个请示报告,我再跟企业领导说说,这难道不是谋取利益吗?”
“我来回答对方辩友的两个问题。”商洛宇笑着站了起来,本来他是不想插手自由辩论阶段的,‘杀手锏’没必要过早的亮出来,让对方四辩有所准备。可是没想黄一曦杀伤力太大,对方的四辩一下子卡壳不说了。
目前看来,只要解决对方的这两个问题,一切就已经尘埃落定了,既然对方如此配合,那他也不需要太客气呀,早点辩论完早点休息嘛。
“对方辩手所说的问题的确是罪与非罪关键的判定,但对方辩手忽视或者故意不提一点,时间的顺序和刑法的因果关系。
刚才我方三辩也说得非常清楚,王五在行贿的时候张三事先并未意识到王五所送财物为贿赂财物,而当时张三是知道李四的妻子住院需要金钱,在亲属或关系好的朋友中,因为对方经济困难或急需钱财馈赠是一件十分正常的行为,即使是后来张三知道了王五的需求,也没有去取该钱财。
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,王五的公司本身就有承包该项工程的资格,张三作为经办此事的领导也有向研究决定的领导建议的权力。”
第一场的辩论在黄一曦发言后,几乎是一边倒的趋势,但也没有象众人想像的没什么看头,尽管到了最后,正方的自由发言人几乎把自己摆放在了公诉人的位置上,气势咄咄逼人,而且引经据典、援用法条。
不过他并没有提出什么崭新的观点,只不过是把正方的意见做了一个比较成功的归纳和总结。
但众人心里都明白,正方这个漂亮的结尾没有办法挽回他们的颓势,除非商洛宇这个自由发言人和一辩那样犯蠢,而商洛宇会吗?从他前面的发言大家都发现,不太可能。
果然商洛宇不负众望,他最后的陈词中,针对对方一辩说的十九大报告加入自己的总结陈词中,“综上所述,张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既没有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,也没有收受他们财物的客观行为,更没有与李四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。
因此,我方认为,不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分析,还是从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,张三均不构成受贿罪。
正如伯尔曼所说,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将形同虚设。诚然,腐败案件是社会的焦点案件,反腐问题关系到民生、关系到国之根本,我方同样对腐败也是深恶痛绝。
然而,作为法律工作者,我们对张三行为的定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坚持法律的客观性,保持头脑的清醒性。
坚持重遏制、强高压、长震慑并非今天非罪,明天重罪,一名法律人,查明和确认案件的事实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归结过程,而是准确认定一个在法律规定与犯罪事实的过程,否则将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,偏离了立法的本意,不能够正确地认定罪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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