候,她就让我一个人去做这件事了。最初是我自己提出来想在上海找找看,那也是在她并没有说要帮我找鉴定机构的情况下,我自己不得不找啊。要跑路的事,要耗费体力的事,要跟法院或医院沟通的事情,都交给我独自去做。这样一来,一旦没做好,那也是我自己亲自做的,与她无关。
我找了一家愿意做这个鉴定的,把法医的电话发给律师,希望她能帮我打个电话给法医,律师拒绝了。她的理由是,我自己直接跟法医沟通更好,她不便插进去,她再一说,反而会起反作用。最终,这个事情没有敲定下来。法院的人把资料送过去之后,没有送到那位法医那里,而是送到另一个部门,且法院的人多了几句嘴,撒谎说这份材料被好多家鉴定机构退了,人家不想找麻烦,也没有愿意收下这个鉴定。律师又说,你看啊,这个事情交给你做的你没做好吧。是吧。
律师主动提出来,去湖州九八医院调取主观病志的那次,上次实习律师拿着法院开具的调取令都没调取到病程单,可是最后,还得我来为他的办事不利买单。新换的律师提出来这个主观病志的重要性,肯定是要弄到手的啊,那么她不辞辛苦,也要费心费力的给我去调到那个东西。说的就像那是她工作额外的事情,本来她的工作不包括去调取这个病志的,本来她可以在律所忙着应对更大的官司的,为了我的事,她不惜把她手头上的事情放下,出于同情和帮助,帮助我来把这个资料给调到。多么仁至义尽了。牺牲了她的时间,牺牲了她的精力,牺牲了她的赚更多钱的机会,来为我这个本来不属于她的工作范畴的事来额外操劳,这是多么超额的一次付出啊。
所以呢,涉及到新的差旅费5000元,必须由我提前支付,否则她是坚决不去的。她说我前期支付的差旅费还包括剩下两次的差旅费,一次是鉴定时需要用的,一次是最后一次开庭需要用的。那如果这次把最后一次开庭要用的差旅费给用了,最后一次开庭了她来不了怎么办呢?她说到时候如果我还要为难她,不付给她差旅费,她怎么办呢?听到这些,我的心里又是一阵冰凉。人和人之间的防备需要这么大吗?真正涉及到利益的时候,她的反驳能力,工作能力,策划能力,完全超出了对付我的对手的劲儿。但她所说的,又实在挑不出什么毛病。如果她把应对当事人的这股劲用来应对我的对手,估计这个官司并没有那么难。无论从她个人付出精力的角度,还是省事的角度,对付我更容易。对付了我,这个官司她就打的更没有负担了。对付我,官司打不赢,一切后果都由我自己来承担,她可以有一堆的理由来撇清自己。我感受到的是,官司的输赢,对律师来说,无关痛痒。在去调取九八的病志之前,她叫我给九八医院病案处以及医务处主任打电话,让我先确认,看看两个人在电话里说的结果是否一致。我打给病案处电话,也是当着她的面打的。这是她的谨慎小心吧。对于一个有资质的律师来说,拿到法院的调取令,去医院调取一份资料,是不是需要那么繁复,繁复到必须需要当事人也亲自给医院先打电话确认,沟通清楚,她再出发。人家花钱请你打官司,官司打到什么程度,事事都要当事人亲自去打电话,亲自去参与,亲自去做吗。